律师本色 第258节
但是兰姐想的与他不同,兰姐与史光勇打交道最少有八年了,史老板不是那种扣扣索索的人,信用有,钱也有,而且兰姐跟他一直有生意往来,大家都是社会人,不怕他反悔。
如果史老板真不给钱,等于打自己的脸,以后在圈子里他也就不用再混了,说句糙话,为了这点钱得罪大客户(兰姐),史老板丢不起那人。
“好,就按照史总的提议办。史总,您明天早上到律所签委托手续,我这就让人预约看守所会见和法院阅卷。”方轶道。
“好,方律师够爽快。咱们不用明天,今天我就跟您去所里签委托手续,马上给您转账。明天我就把三十万现金拿给高总。”史光勇一拍桌子,说道。
其实他心里挺急的,他可不敢拿儿子的事开玩笑,早签约,早做准备,他心里也踏实些。
次日,方轶带着周颖开始跑看守所和法院,为开庭做准备。
一周后,史凌的案子开庭了,中院第二十一法庭内,史凌被带上了被告席。因为虎子和二楞一直潜逃未归案,所以被告席上只有史凌一人。
……
审判长是位四十多岁的男法官。当他身旁的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后,审判长沉声道:“下面由上诉人史凌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第551章 表哥表妹?
“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和量刑都不服,当天我去酒店是去谈生意,碰巧在大堂看到我妻子蒋雨。
随后我发现她与一个男人约会,便叫了二楞和虎子一起去房间捉奸。我没想抢劫那男的,是对方自愿给我钱,想把捉奸的事了了。
我不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我恳请法院依法裁判。”史凌底气十足的说道。
他觉得自己很有理,对方给自己戴绿帽子,又提出给钱补偿自己,自己怎么就成抢劫了?他在里面蹲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想明白。
史凌大学毕业后一直跟着父亲打理家里的生意,见过的场面多了,早就练就了强大的心理,用滚刀肉来形容他非常合适。所以进了看守所后,他并没有像其他人一样,精神崩溃,相反他的思路和逻辑非常清晰,把自己的事推演了好几遍。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抢劫罪对上诉人史凌定罪量刑不当,上诉人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上诉人史凌捉奸后,被害人害怕上诉人将其出轨的事公之于众,提出给予上诉人钱财解决此事的建议,被害人明显具有破财免灾的目的。此后上诉人以奸情相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十万元。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史凌具有抢劫的故意,史凌也未采用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因此上诉人史凌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史凌,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我使用暴力胁迫被害人,抢劫钱财,不符合实际情况,是被害人自愿给我钱,后来我们两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由被害人给我十万元,解决捉奸的事。
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我也不认可,我不构成抢劫罪……”史凌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史凌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公诉人席上坐在首位的男检察员看向史凌:“上诉人史凌,案发当日,你去酒店做什么?”
“我去酒店谈生意,之前一审时开庭时,法院已经调查过了,客户约我去酒店的微信和客户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客户的入住记录都能证实我说的话。”史凌理直气壮道。
“在酒店,你是怎么发现你妻子蒋雨的?”检察员问道。
“我在酒店大堂看到她的,当时她正坐在大堂的角落里低着头玩手机。”史凌道。
“你看到蒋雨后,为什么没有过去找她?”检察员问道。
“平时她都是跟着闺蜜逛街,逛美容院,突然一个人出现在酒店,我当时感觉很奇怪,所以我就没去叫她,想看看她要干什么。”史凌道。
“然后你看到了什么?”检察员道。
“一个年轻的男人,长得挺白净的,拿着房卡带她去了楼上。我也跟了上去。”史凌道。
“你认识那个男人嘛?你认为他们是什么关系?”检察员问道。
“不认识,我觉得他们之间是那种不道德的男女关系。说白了,就是我媳妇出轨。
但是这种事毕竟需要证据,我要是贸然拦住他们,两人肯定不承认,说不定会编出表哥表妹的理由搪塞我,所以我跟上了楼。”史凌道。
“之后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叫了虎子和二楞来酒店帮我捉奸。后来我们叫开了门,看到我媳妇和那男的……,我打了那男的。”史凌道。
“被害人是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提出给我钱,让我放过他。”史凌道。
“他要给你多少钱?”检察员问道。
“五万!”史凌道。
“你同意了?”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觉得太少,跟他要了十万元。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打电话找朋友借了十万元,我让虎子去拿的。”史凌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史凌,你进入酒店的房间后,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看到我妻子蒋雨在外面偷男人,气的我直发抖,我打了那男的一顿,想着等回家后再跟她谈后面的事,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史凌道。
“当对方提出给你钱,让你放过他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就想,他勾引我媳妇做那事,给钱补偿我是应该的。”史凌道。
“被害人向朋友借款给你补偿,是谁提出来的?”方轶问道。
“是对方提出来的。他答应给我十万元,但是他包里没有钱,他说找朋友借。”史凌道。
“是谁给他朋友打电话,说的借钱的事?”方轶问道。
“是他自己打的电话,我们不认识他朋友,从头到尾都是他在联系他朋友借钱。”史凌道。
“被害人的朋友不认识虎子,为什么会把钱给虎子?”方轶问道。
“他打电话告诉他朋友,说一会儿有个朋友去拿钱,并把虎子的模样和穿着告诉他朋友。结果虎子只拿到了五万元,我就被警察抓了。”史凌道。
“被害人提出给钱后,你有没有再打他?”方轶问道。
“没有,都谈好了,我怎么可能再打他。”史凌道。
“为什么当时你不放被害人走?”方轶问道。
“因为当时虎子去拿钱还没有回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在骗我。”史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答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构成抢劫罪……”史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他把之前在看守所想好的话说了一遍。
第552章 里外不是人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史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十万元,实得五万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以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所实施的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是敲诈勒索所不具备的。
一、威胁的当场性
1、抢劫罪是行为人直接对被抢劫人实施暴力手段劫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对面的,比如电话,微信等。
本案中,上诉人史凌以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勒索钱财,虽然属于面对面的威胁,但属于事出有因,且未采用暴力劫财的手段。
2、抢劫罪是以当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为目标,所以为排除被害人可能的反抗,行为人必须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相威胁,威逼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则多是以毁人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便存在暴力威胁,其威胁要实施的暴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而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友,以便达到对被害人进行要挟的目的。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不具有即时性,一般都是恐吓被害人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施某种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在勒索钱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轨的事被上诉人公之于众,所以才提出的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当场交付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不如抢劫罪急迫,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有一定的考虑和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诉人支付钱财,以解决出轨之事,上诉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议,双方就给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还进行了商讨,可见上诉人勒索钱财的行为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钱财的当场性
取得钱财的当场性也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突出一个‘抢’字,只能是当场取得钱财,而且抢得的钱财数量具有随机性,有可能是一元两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两百。
而在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一般是在事后取得钱财,勒索行为与钱财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上的间隔,而且在实施勒索行为前,行为人会对勒索的钱财数量有一定的预估。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当场取得钱财,而且就勒索的钱财数额,双方进行了协商,可见上诉人不具有抢的意图。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人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跟踪尾随并闯入其妻与被害人在酒店所开的房间,目睹其妻与被害人在一起,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
在上诉人的暴力威逼下,被害人被迫同意向上诉人支付十万元补偿款。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闯入酒店房间后,看到其妻子和被害人出轨,进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针对上诉人的暴力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当理解为是史凌基于一时愤怒的单纯的伤害行为,不是出于抢劫的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这也符合常理。不能简单的将其暴力行为与此后的勒索行为联系在一起。
此后,被害人为了避免丑事被公之于众,也为了尽快脱身,主动提出用钱补偿史凌了结此事。此时,史凌才产生了借机勒索其钱财的故意。
被害人具有‘破财消灾’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具有‘借机勒索’的目的,双方一拍即合,因此上诉人勒索钱财属于事出有因。史凌索取被害人的钱财,属于借机要挟。
综上,本案中史凌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勒索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借着被害人与蒋雨出轨之际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全部是当场取得,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完毕。”方轶道。